廣州市財政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規范有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1-06-01
市直各單位,各區財政局,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配合做好廣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盡量減少人員聚集,保障相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規范有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根據我市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疫情防控期間,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可繼續按照《廣州市財政局關于疫情防控采購便利化有關要求的緊急通知》及《廣州市財政局關于疫情防控期間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穗財采〔2020〕13號)的相關規定開展政府采購相關活動。
二、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關采購工作由各采購單位負責,如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服務、工程的,應當滿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為首要目標,建立采購“綠色通道”,確保疫情防控采購工作高效、順暢。
三、各級采購人應當會同采購代理機構,合理確定開標、評標時間,因疫情防控而無法開展或無法按規定時間繼續進行的采購活動,可酌情暫停或延期,并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通知有關當事人。
四、有條件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在線提供采購文件,實行電子開標、電子評標業務。確需線下開展采購活動的,開評標活動避免在疫情風險等級為中、高風險的地區進行。已經發布采購公告的項目,確因疫情防控需變更評審地址的,應及時告知采購當事人,并確保評審場所具有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
五、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加強對采購評審現場的管理,做好采購活動場所的通風、殺毒、體溫檢測、人員信息登記等工作,原則上應查驗相關人員“健康碼”綠碼、持有72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盡可能減少現場人數、加大座位間隔、縮短工作時間。做好個人防護、嚴格執行疫情報告、人員隔離等要求。
六、疫情防控期間,對市級政府采購項目提起投訴、舉報的,可通過郵政速遞等非現場方式向市財政局寄送投訴、舉報文書。
廣州市財政局
2021年5月31日
政府采購監管處
2021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