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財政局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用好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的通知
2020-03-12
為優化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緩解供應商資金難題,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按照《廣州市堅決打贏新冠肺炎阻擊戰努力實現全年經濟社會發展目標任務的若干措施》(穗府規〔2020〕2號)有關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疫情防控相關貨物、工程和服務的,作為緊急采購項目執行,無需執行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在保證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優先向復工復產企業直接采購。
二、建立政府采購資金預付制度。各采購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中約定預付款,預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金額的30%。項目分年安排預算的,每年預付款比例不低于項目年度計劃支付資金金額的30%。與疫情防控有關的采購合同最高預付比例可達100%,切實增強供應商的履約能力。政府采購預付款應在合同簽訂生效以及具備實施條件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
三、加快政府采購資金支付進度。采購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供應商履行合同、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及時將合同款項支付完畢。對于滿足合同約定支付條件的進度款,原則上應當自收到發票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支付手續,確保資金及時支付到合同約定的供應商賬戶。不得以機構變動、人員更替、政策調整、單位放假等為由延遲付款。疫情期間,采購單位應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全力支持供應商盤活政府采購項目存量資金,不得將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未規定的義務作為向供應商付款的條件。
四、進一步降低供應商交易成本。鼓勵采購單位原則上免收中標(成交)供應商的預付款保函,采購單位可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供應商信用等情況,決定是否要求供應商提交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出具的非現金的預付款保函或其他擔保措施。疫情期間,對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供應商(特別是中小微企業)應當取消或減少預付款擔保。鼓勵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積極應用公共信用信息,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供應商(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給予免收履約保證金等支持措施。確需收取履約保證金的,采購單位、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允許供應商自主選擇以保函等非現金形式繳納或提交。已繳納履約保證金因疫情影響或履約周期長等因素造成供應商資金周轉困難的,應允許供應商以保函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置換。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在采購合同中約定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方式、時間、條件和不予退還的情形,明確逾期退還履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
五、推動落實采購合同線上融資業務。采購單位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根據《廣州市財政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營業部關于開展廣州市政府采購合同線上融資業務的通知》(穗財采〔2020〕9號)的要求及時將中標(成交)公告、政府采購合同上傳到廣州市財政局政府采購平臺,及時公開政府采購合同信息,主動告知供應商關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的相關信息,供應商申請貸款時,需要將采購合同收款變更開戶行的,財政部門和采購單位應予以支持,協助供應商通過“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向銀行上申請并獲得融資。
六、加大監督檢查查處力度。財政部門要積極處理供應商提交的關于采購文件中合同驗收、資金支付內容不合規的投訴和舉報,指導采購單位、代理機構認真處理對應的質疑事項,依法查處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確保資金支付合法、合理,促進政府采購資金支持企業發展取得實效。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采購監管處
2020年03月12日